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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2

张学明、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4执异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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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案外人):张学明,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兴达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法定代表人:刘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鸿乐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法定代表人:彭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夏建清,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黄来良,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雷志明,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彭钢,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徐良,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被执行人:杨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兴达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崇州市鸿乐福利有限责任公司、刘成、夏建清、杨磊、黄来良、徐冬梅、雷志明、彭钢、徐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学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张学明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张学明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张学明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羊虎审判员:倪望博人民陪审员:孙珊法官助理:李月

书记员:罗雨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