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章存,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告刘东亮,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金港,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存与被告刘东亮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章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登魁审判员:李月华人民陪审员:臧永杰
书记员:祝晓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