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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顺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知初字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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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朝建,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顺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路南侧(美盾路**)。法定代表人:李顺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仲庆,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飞博,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元通街道新兴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伟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华,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审理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顺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顺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嘉兴市顺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陈定良代理审判员:张涛人民陪审员:胡铭谦

书记员:姜丽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