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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1)肖思群与余孝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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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思群,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余孝梅,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群与被告余孝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思群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思群负担。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