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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季诚昂与童振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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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季诚昂,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童振伟,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诚昂与被告童振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诚昂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诚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季诚昂负担。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