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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宁知民初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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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峰。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审判员:薛荣人民陪审员:包训华

书记员:李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