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沫然与深圳市炬德利科技有限公司、邹利浓、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沫然,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展望园2门**,身份证号码为6401021964********。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炬德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宝丽路****厂房**305。法定代表人:邹子扬。被告:邹利浓,地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中电数码城** 被告: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翁克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永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沫然诉被告深圳市炬德利科技有限公司、邹利浓、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沫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150元。

审判长:祝建军代理审判员:黄瑜瑜代理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周灵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