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芳。被告:张伟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兴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田欣代理审判员:楼松淼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