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委托代理人:杜平。委托代理人:邢锟。被告:赵丽权。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惠明代理审判员:张涛代理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赵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