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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沈世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知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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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世忠,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世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传亭审判员:许建素人民陪审员:方成

代书记员:高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