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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衢龙刑初字第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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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方益成。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于同年12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方益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陈某分别挂靠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龙游县模环乡凤基坤村叶宝塘自然村及外依山村的村庄整治项目道路硬化工程,并于同年12月竣工。被告人陈某为逃避交纳挂靠公司的管理费,遂指使他人伪造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加盖于工程审核报告中,继而取得工程款178万元。经鉴定,金中健字{2011}年第38号《龙游县模环乡凤基坤村外依山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审核报告》、金中健字{2011}年第39号《龙游县模环乡凤基坤村叶宝塘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审核报告》中施工单位处的印章印文是盖印所形成,但与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印。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予以供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孟某、卢某的陈述,证人杜前强、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江某、邵某、吴某丙、罗某、杨德贵的证言,介绍信、营业执照、委托书,审核报告,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素芳人民陪审员:甘柏成人民陪审员:赵建宏

书记员:钱霖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