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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滑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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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0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和晓璞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