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广红,男,1974年12月7日生。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广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广红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广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书记员:李慧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