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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滑刑初字第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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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8月19日生。辩护人李西涛、王永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西涛、王永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应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书记员:李慧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