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贾佳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