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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滑刑初字第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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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红宾,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当庭尚能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书记员:徐振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