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小华(盛华),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汝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小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盛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小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小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盛小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后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雇主张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小华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小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