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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户保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汝刑初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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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保兴,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西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保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户保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保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户保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同车货主立即拨打“110”报案,并拨打“120”与被告人一起积极对田某施救,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干警到达,后经口头传唤到汝南县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户保兴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户保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赵海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