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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龙泉刑初字第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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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明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川AB5G**轻型厢式货车沿成龙路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至成龙路加油站路段时,被告人陈明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杨洪林驾驶的川MM47**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洪林及乘车人陈雪冰受伤的事故,杨洪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案发后,被告人陈明赔偿赵洪林亲属经济损失435000元,陈雪冰2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明的供述,被害人陈雪冰的陈述,证人李晓波、曾文、陶刚、陈清苹、李燕杰的证言、被告人陈明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AB5G**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洪林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MM4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洪林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成)公(交)鉴(病)字(2012)07-0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陈雪冰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川西华司鉴所(2012)车鉴字第415、4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公交认字(2012)第0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杨洪林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被告人陈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初次犯罪,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陈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金学强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