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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天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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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被告陕西蓝天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申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宇,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935.5元由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保建代理审判员:冯林林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