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被告陕西蓝天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申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宇,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935.5元由原告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保建代理审判员:冯林林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