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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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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31号南楼。法定代表人魏祖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6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栾震

书记员:马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