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1幢1单元11104室。法定代表人苏训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全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锥毅,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6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秦玉新
书记员:兰志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