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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诉被告全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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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1幢1单元11104室。法定代表人苏训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全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锥毅,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6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秦玉新

书记员:兰志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