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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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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路**A-6。法定代表人周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丽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鹏超,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6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王永桓审判员:周荣审判员:王晓萤

书记员:杨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