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彦超。委托代理人:傅樟明。被告:义乌市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宪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彦超与被告义乌市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彦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芸
书记员:李路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