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新荣。委托代理人杨瑞。被告:陈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新荣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施文卫
书记员: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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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楼新荣。委托代理人杨瑞。被告:陈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新荣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施文卫
书记员:王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