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云,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博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郝文柱,
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市。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法定代表王建民,任院长。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被告南阳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旺,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段云与被告河南博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及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被告南阳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云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段云减半负担。
审判长::李青审判员::夏喜军审判员::李运长
书记员::韩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