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双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培伟。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双妹与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双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双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34元,由原告朱双妹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书记员:马婵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