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一丰。委托代理人胡卫平、姚月萍。被告杭州至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文。被告杭州至正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4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80元,合计人民币1464元,由原告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崔姗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