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学元。被告:杭州永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原告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志君审判员:姜新农人民陪审员:张更泗
书记员:马婵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