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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曾照发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海滨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6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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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照发。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海滨购物广场。负责人刘建中,职务经理。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职务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海雄。

原告曾照发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海滨购物广场、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照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照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冬萍

书记员:周治燕书记员:张智明(兼)1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