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照发。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海滨购物广场。负责人刘建中,职务经理。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职务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海雄。
原告曾照发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海滨购物广场、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照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照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冬萍
书记员:周治燕书记员:张智明(兼)1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