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业,经理。被告周惠武,男,53岁,汉族,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塘乐村委会24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东
书记员:黄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