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亚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小罗村永宁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慷。被告李亚冰,男,汉族,化州市笪桥镇瑶冲村**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5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吉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洪强

书记员:黄南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