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庆方,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吉林省翔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仇亚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翔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1元,撤诉减半收取3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刘伟伟
书记员:万顺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