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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岱商初字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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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翟旭东

书记员:郑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