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翟旭东
书记员:郑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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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翟旭东
书记员:郑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