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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岱执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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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刚与刘岳买卖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988元,被执行人交款10000元至本院,过付申请执行人20580元,收取执行费408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厚忠审判员:徐建审判员:王玉琪

书记员:姚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