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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孙长付、汪瑾等与陈正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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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长付。原告:汪瑾。被告:陈正方。被告:余功芹。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岩,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付、汪瑾诉被告陈正方、余功芹欠肥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付、汪瑾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长付、汪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长付、汪瑾负担。

审判长:墨力审判员:许霞代理审判员:孙敏

书记员:陈晨(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