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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与周樟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淳民初字第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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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球。委托代理人:金涛。被告:周樟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樟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浙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廖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