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均,男,汉族,生于一九五七年四月四日,宝鸡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渭滨区炭市街。被执行人马存林,男,汉族,生于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市陈仓区石羊庙乡肖村3组村民,住该组。
终结(2011)金执字第00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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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建均,男,汉族,生于一九五七年四月四日,宝鸡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渭滨区炭市街。被执行人马存林,男,汉族,生于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市陈仓区石羊庙乡肖村3组村民,住该组。
终结(2011)金执字第00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