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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建均与马存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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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均,男,汉族,生于一九五七年四月四日,宝鸡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渭滨区炭市街。被执行人马存林,男,汉族,生于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市陈仓区石羊庙乡肖村3组村民,住该组。

终结(2011)金执字第00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