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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艳荣与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王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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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艳荣,女,生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汉族,兰州中冠办公室家具厂职工,住兰州市南滨河东路。被执行人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滨河路。法定代表人贾瑞哲,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珏,男,生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汉族,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六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胡耀华审判员:韩世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