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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玉琴与代岗友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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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玉琴,女,生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日,汉族,住宝鸡市大庆路**院兰宝小区。被执行人代岗友,男,生于一九七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火车站秦都招待所。

本院在执行何玉琴与代岗友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十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5日前向申请人给付5万元,其余五万元于2013年三月底前一次付清。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