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某妍,女,生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三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宋某,女,汉族,生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村民。被执行人鲁加科,男,汉族,生于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村民。被执行人车彩琴,女,汉族,生于一九六二年二月十六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鲁某妍与鲁加科,车彩琴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鲁加科、车彩琴向鲁某妍支付24051.62元,并承担执行费2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此案暂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将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