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关平,男,汉族,生于一九七0年十月七日,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黎明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陈兵昌,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安家庄村麦陈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路口。法定代表人董广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王关平与陈兵昌、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王关平赔偿人身损害费51156.94元,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王关平承担诉讼费10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