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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党贵富与王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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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贵富,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三十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应用化学厂单身楼。被执行人王强,男,一九八零年六月六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光明村六组。

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