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倪国荣,该行行长。被告陈恒,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程泽放,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邓可能,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沈建新,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山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成纯松
书记员: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