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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湛徐法民二初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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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潘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潘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刘继夫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

被告潘锦辨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夫审判员:刘继夫审判员:邓雪梅、周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