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会泽县金钟镇钟屏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加文,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苟琼发,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缪琼,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苟琼发、缪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5元,减半收取2567.50元,由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知荣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