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钟。因本案于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春。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1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钟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德辉、代理检察员陈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钟及其辩护人王志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钟的主观恶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且系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钟接受李彩桃(另案处理)的委托,用林安的名字在义乌为李彩桃办理收货、货物出口事宜。2010年8月7日、8日,郑钟收到一批李彩桃从广东发来的药品、保健品,并将该批货物存放在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内,在收货过程中郑钟发现该批货物中有大量色情图片。与此同时,郑钟委托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事宜,并隐瞒了货物中有色情图片的事实。2010年8月9日,该批货物装箱、报关,集装箱号为MSKU1333634,报关单号为292120100210828424。2010年8月11日,义乌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其中共有色情图片1935348张,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郑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郑钟用林安的名字委托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该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10828424,具体业务是郑钟与公司员工严某联系的。2、证人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郑钟用林安的名字委托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报关单号是210828424。报关之前,郑钟称该批货物是牙膏、胶带、肥皂,在得知海关要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后,郑钟称该批货物中有药品、保健品及色情图片。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7日、8日两天,郑钟在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里接收了一批药品之类的货物,8月9日该批货物装箱。在收货及货物装箱过程中,因货物包装箱破损,一些类似药品的胶囊及色情图片散落在地上,当时郑钟在场。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9日上午,其接到陈某的电话后到凌淼公司位于荷叶塘的仓库装货。其在搬运、装箱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货物的外包装纸箱已经破损,里面的胶囊、避孕套、口服液、性药等货物散落在地上。当时凌淼公司的客户“小林”(郑钟)让其用胶带把破损的外包装纸箱重新封回去。有一些印有色情图片的性药外包装纸盒和宣传册也掉在地上。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9日上午其开车到义乌荷叶塘一仓库装货,下午将车子开进义乌国际物流中心卡口等候海关施封,后来海关对该批集装箱号为MSKU1333634、报关单号为210828424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其中有色情图片。7、代理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证实单号为210828424的货物报关时申报的名称为洗衣皂、塑料胶带。8、海关查验记录单、清点笔录、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经查验,报关单号为210828424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单中所称的货物不符,海关人员从该批货物中扣押了1935348张色情图片。9、金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海关人员从报关单号为210828424、集装箱号为MSKU1333634的货物中查扣的1935348张色情图片属于淫秽物品10、被告人郑钟的供述在卷,所供内容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钟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钟接受他人委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将淫秽物品申报为洗衣皂、塑料胶带等其他物品,企图走私出境,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钟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钟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于江代理审判员:陈欢代理审判员:李晔
代书记员:叶红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