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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佛勒忒斯_帕迪拉_欧文_马里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浙金刑一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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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2010年10月19日因交通肇事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7日又因同一事实被撤销行政拘留,转换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峻、周武。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及其辩护人杨峻、周武、翻译人员高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除辩称案发当时其处于酒醉状态,不知道撞到人外,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案发当时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并未意识到车撞到人,并非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驶离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值得商榷;2、被告人拥有玻利维亚共和国的驾驶执照,现已办理国际驾照,被告人具有一定驾驶经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态度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得到了受害人家属谅解;4、被告人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患有慢性疾病。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在中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0月18日21时许,其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浙G×××**号轿车,途经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信联酒店门口地段时超速行驶,将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吴某乙(女,殁年20周岁)撞飞倒地致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驾车逃逸。次日,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归案。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证人钱某、陶某证言:其二人系出租车驾驶员。2010年10月18日21时许,在稠州北路信联酒店附近,其二人看见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轿车将一人撞飞后驶离。2、证人戚某证言:案发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欧文打电话说发生交通事故叫其过去。其赶到福田路与商城大道叉口时,欧文和周某甲已在那里,并看见一辆红色的轿车撞在路边的隔离栏杆上。当时,欧文讲晚饭喝酒后开朋友车去拿手机,不知道怎么开到这里来的,还说怕警察来找他。3、证人ARANCIBIAAPAZAARIELGUSTAVO、MARQUINACLAUREMAURICIO、VALENCIACLAUREFAVIORICHARD(玻利维亚人)证言:案发当晚,其三人和被告人欧文一起吃饭喝酒后乘GUSTAVO驾驶的浙G×××**轿车到凯信酒吧后,欧文说手机忘在饭店向GUSTAVO拿了车钥匙就走了。当晚23时许,在国际大厦门口警察过来找欧文,说他开车撞了人并把他带走。4、证人周某甲证言:案发当晚,其客户玻利维亚人欧文驾驶红色轿车在商城大道与福田路叉口附近发生事故,车撞了栏杆;之后,其联系周某乙把车拖到修理店。5、证人周某乙证言:案发当晚21时许,其接到周某甲电话后赶到福田路与商城大道叉口附近,周某甲说其车上的外国朋友酒后开车撞到护栏,后其将浙G×××**轿车拖到其修理店门口。6、证人骆某、朱某甲证言:案发前,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将一辆浙G×××**轿车租给一外国人。7、证人何某、周某丙证言及浙G×××**轿车的登记信息,证实浙G×××**轿车的车主系周某丙,案发时被租用。案发当晚,在国际大酒店门口找到那个开车出事故的外国人。8、证人吴某甲、朱某乙证言、义乌稠州医院门诊、住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吴某乙经义乌市稠州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4日8时许死亡。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吴某乙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10、接处警单,证实本案接处警的情况。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情况,该事故路段限速40m/h。12、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浙G×××**轿车通过信联酒店地段前人行横道时的瞬时车速为78km/h-69km/h。13、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经当庭播放质证,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14、提取笔录和DNA检验鉴定文书,证实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从浙G×××**轿车前挡风玻璃上提取到吴某乙所留血迹等情况。1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浙G×××**轿车的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合格。16、体内酒精检测报告,证实2010年10月19日经义乌市中心医院提取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血液检测,乙醇(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书及交通事故公开认定会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负该事故全部责任。18、义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10月19日义乌市公安局就该起交通事故,对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予以行政拘留15日;后于2010年10月27日撤销该决定。1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情况。20、被告人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和被害人户口簿,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的供述在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收款票据和义乌市稠州医院住院临时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预交医疗费用情况。2、玻利维亚共和国驾照公证文件,证实被告人在玻利维亚共和国拥有驾驶资格。3、无犯罪记录公证文件,证实被告人在玻利维亚共和国无犯罪记录。4、和解协议、付款凭证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将被害人撞飞,其所驶轿车挡风玻璃破裂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仍驾车驶离现场,属逃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属逃逸的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中国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又在斑马线撞倒行人,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佛勒忒斯•帕迪拉•欧文•马里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学青审判员:郑晓鸣审判员:徐亮

代书记员:金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