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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1

原告张亚军诉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高行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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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亚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国强,局长。

原告不服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06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俊华审判员:李祥然审判员:张克功

书记员:杨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