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亚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国强,局长。
原告不服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06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俊华审判员:李祥然审判员:张克功
书记员:杨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