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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刘某甲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蓝民初字第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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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甲,又名刘某乙,汉族,农民。被告侯某甲,又名侯某乙,女,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杨竹超

书记员:郭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