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又名刘某乙,汉族,农民。被告侯某甲,又名侯某乙,女,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杨竹超
书记员:郭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